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武穴市永宁大道东段。被执行人: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武穴市龙坪镇。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穴市华杰龙耐磨耐热件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