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吴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吴海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肇庆市高要市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佩卿、梁永怡,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海丽,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443。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吴海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吴海丽已自觉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梅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