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建玲与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玲,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玲,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5)第032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建玲与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5)第032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