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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朗与房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朗,房士明,侯志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朗,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房士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志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朗与被执行人房士明、侯志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22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22000.00元。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