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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楼丽美与张守利、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丽美,张守利,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343号原告:楼丽美。被告:张守利。被告: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经济开发区卧龙路1号1楼。法定代表人:魏海洲。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399号七楼。代表人:胡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丽美诉被告张守利、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楼丽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张守利、绍兴市恒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楼丽美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丽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楼丽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