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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素兰与被告赵龙、陈岩、第三人长春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兰,赵龙,陈岩,长春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马素兰,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龙,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陈岩,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第三人:长春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兰与被告赵龙、陈岩、第三人长春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