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苏敏与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敏,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040号原告李苏敏,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秀兰,女,1944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中福,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苏敏与被告户县玉蝉镇羊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苏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