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钊与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钊,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罗钊。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1019号罗钊申请执行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