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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利容、刘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利容,刘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75-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晋,男,生于1985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利容,女,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成英,男,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47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利容、刘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在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黄利容、刘成英共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28号1栋1单元3层附13号的住房一套(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12134、01121**号)进行评估、拍卖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1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阳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