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日照海大博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大博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海大博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海大博远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1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33695.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的存款44109元扣划至东港区人民法院,余款未能履行。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56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