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友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章,叶善松,杨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50-2号申请人:杨友章被执行人:叶善松被执行人:杨月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善松、杨月芹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善松、杨月芹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