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黎明与何德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何德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黎明,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正国,红安县司法局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德坤,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何德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明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彭燕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