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朋成诉被告杨政、罗加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成,杨政,罗加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刘朋成,男,生于197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委托(特别)代理人:孙大田,男,生于1948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被告:杨政,男,生于1971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委托代理人:蒲德,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加帮,男,生于1958年,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成诉被告杨政、罗加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彭 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