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司中良与张振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中良,张振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司中良,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永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振中,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司中良诉被告张振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中良诉称,2014年春天,被告因建房和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为其建房,被告房屋是框架结构,原告的工作主要是垒墙、粉刷及其他琐碎工作。约定工钱待完工后结算。原告带领工人进行了施工,期间被告仅支付了85000元,剩余120000元工钱迟迟不予支付。截止目前,被告的房屋已投入使用,一楼也已对外出租,却拒不支付剩余工钱,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钱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振中辩称,1、原告司中良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张振中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进行过任何口头约定,被告从未雇佣原告为其干活;2、被告与赵希元签订由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2014年5月31日被告与赵希元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将自家住宅以包工包料包工具的形式承包给赵希元,由赵希元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5月30日,被告就工程款结算事宜与赵希元达成协议,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3、原告司中良系赵希元雇佣的众多工人中的一个,司中良与赵希元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包括司中良在内的所有工人若认为有工钱未结清,应当以赵希元为被告起诉。综上,被告认为司中良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司中良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