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周华东、周应、洪金坡、洪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周华东,周应,洪金坡,洪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董文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华东。被告周应。被告洪金坡。被告洪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被告周华东、周应、洪金坡、洪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华东、周应、洪金坡、洪素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莲梅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