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谭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柴晓艳,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