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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宋莉莉与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杨贤兵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莉莉,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杨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宋莉莉。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海城村。经营者杨贤兵。被执行人杨贤兵。宋莉莉与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吴金柏、陈龙胜等41位申请人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80573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为226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系个体工商户,杨贤兵为其经营者,本院依法裁定追加杨贤兵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杨贤兵于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亦未履行。��行中本院对常熟市梅李镇豪迈制衣厂资产经司法评估后正在处置,而处置尚需时间,此外经本院财产统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已对杨贤兵进行了司法拘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司法评估后正在处置,而该处置需较长时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资产处置结束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