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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爱好等与杨果昌、陈建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好等,杨果昌,陈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好等11人。被执行人杨果昌。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好等11人与被执行人杨果昌、陈建科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