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爱好等与杨果昌、陈建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好等,杨果昌,陈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好等11人。被执行人杨果昌。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好等11人与被执行人杨果昌、陈建科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