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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尤春贤与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王拓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春贤,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王拓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38号申请人尤春贤。被申请人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合国际大厦B座13层1301房。法定代表人王拓开。被申请人王拓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尤春贤诉被申请人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司、被申请人王拓开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尤春贤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尤春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司、被申请人王拓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尤福礼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259**号房产一处;冻结期间,该房产不得进行抵押、变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