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庆贵与杨延恭、田晓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贵,杨延恭,田晓红,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2720号申请人:孔庆贵,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54岁,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杨延恭,男,1958年8月8日出生,58岁,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田晓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51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扬州市大岩工具有限公司,住邗江区蒋王镇红旗东大街,机构代码:60080310-0被执行人: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扬州市瓜洲镇建华村,机构代码:66080885-7申请执行人孔庆贵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1138号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孔庆贵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庆贵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03民初1138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克侃审 判 员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刁安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慧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