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中杰,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以自愿与被告谭某某修复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自愿与被告谭某某修复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财保审 判 员 向子龙人民陪审员 陈金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