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志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