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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辛小利、潘萌萌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萌萌,辛小利,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潘萌萌,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建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辛小利,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建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利、潘萌萌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小利,潘萌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小利、潘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辛小利,潘萌萌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柯汶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