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永流与李生德、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流,李生德,林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林永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德,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春英,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赖建斌、李颛泽,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流与被告李生德、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流撤回对被告李生德、林春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永流负担。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曾凯斌人民陪审员 魏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