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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顾小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834号被执行人顾小飞,××人。顾小飞涉嫌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顾小飞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顾小飞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小飞系××人,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小飞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小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追缴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执行长 江 丽执行员 商东雷执行员 杨汉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