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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汪汇与李德福、秦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汇,李德福,秦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汪汇。委托代理人:黄勋,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爱民,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福。被告:秦月花。原告汪汇与被告李德福、秦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李德福、秦月花共同给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汇的委托代理人黄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福、秦月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9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被告李德福于2010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于2011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合计借款2.4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款项出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汪汇与被告李德福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德福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李德福应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现原告主张按6%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德福与被告秦月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债务属于被告李德福的个人债务,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福、秦月花给付原告汪汇借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德福、秦月花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