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占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占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2606号罪犯王占杰,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占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占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占杰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