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榆林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榆林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45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乔某。被告王某。被告榆林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榆林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榆林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9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