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张根福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张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185号原告张红英,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张兆雄。被告张根福,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红英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张根福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张红英以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庭外协商,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张红英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汪霄云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