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春艳与张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艳,张洪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潘春艳,女,汉族。被告;张洪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艳诉被告张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艳以其提供的被告张洪立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春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243.4元(均己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春艳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庞海花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