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晓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629号罪犯王晓东,男,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在内蒙古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满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王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呼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呼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两次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伟、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晓东在2012-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2-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七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