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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雁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仕勇与魏云、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勇,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魏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238号原告杨仕勇,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娟,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云,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勇诉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魏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12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杨仕勇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83元退还原告杨仕勇。审 判 长  杜宝山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人民陪审员  段晓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