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章水、王庆富、与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章水,王庆富,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王章水。申请执行人王庆富被执行人刘宇晗。被执行人崔先花。被执行人刘松林。王章水、王庆富、诉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倪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