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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章水、王庆富、与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章水,王庆富,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王章水。申请执行人王庆富被执行人刘宇晗。被执行人崔先花。被执行人刘松林。王章水、王庆富、诉刘宇晗、崔先花、刘松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倪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