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张虎威、乔楠楠、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张虎威,乔楠楠,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9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委托代理人常正纲、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威,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被告乔楠楠,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张虎威、乔楠楠、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虎威、乔楠楠、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焦新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