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军与X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颜军,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XXX,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颜军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颜军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颜军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