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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军与X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颜军,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XXX,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颜军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颜军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颜军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