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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保柱、张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柱,张占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保柱。被执行人张占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保柱、张占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