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祁站峡与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站峡,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祁站峡,女,生于1970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曲范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站峡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