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俄立峰与邓财、盛洪波、周维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立峰,邓财,盛洪波,周维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俄立峰,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邓财,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盛洪波,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周维佳,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俄立峰诉邓财、盛洪波、周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