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新里与王仕江、吴泽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里,王仕江,吴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47-2号原告陈新里,男,1960年出生。被告王仕江,男,1964年出生。被告吴泽英,女,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里与被告王仕江、吴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里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7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296元,由原告陈新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