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松与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33号原告:高松,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陶振超。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卢江洪,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与被告安徽东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