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亚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47号罪犯陈亚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5分。并取得车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04.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鱼娟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