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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69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