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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明兰、刘小凤等与黄小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兰,刘小凤,黄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兰,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小凤,居民。被执行人:黄小琼。刘明兰、刘小凤与黄小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的(2013)灵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0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799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85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胜伟审判员  梁海东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