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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洪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洪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341号罪犯韩洪洋,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6月19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洪洋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韩洪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0月31日,罪犯韩洪洋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洪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洪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