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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书立与灵宝前所百货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立,灵宝前所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立,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前所百货有限公司。申请人刘书立与被执行人灵宝前所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刘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