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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朝恒与李爱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XX,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乡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李XX,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武乡县XX乡XX村,农民。被告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某公司武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7元,减半收取562.35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 判 长  武文军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人民陪审员  张生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