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01504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鹏。被告王建,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