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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路桂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桂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路桂柱,无职业。申请人路桂柱要求宣告冉秀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冉秀华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15日,其二人生育一子。冉秀华于2009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此后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5年,故依法申请宣告冉秀华死亡。经查,冉秀华,系申请人之妻,1979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马鞍城村2组,申请人与冉秀华于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冉秀华于2009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冉秀华离家前与申请人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天津市家具十厂宿舍内,无职业。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0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警。2009年11月22日,属地公安机关在内部网络之上为冉秀华登记了走失人口信息。2013年5月4日,申请人在《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声明》寻找。冉秀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诉讼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冉秀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冉秀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冉秀华下落不明已达4年以上,申请人作为冉秀华的丈夫,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之一,其向本院申请宣告冉秀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冉秀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鲍树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共3页,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