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渠毓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渠毓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17号罪犯渠毓华,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了(2009)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渠毓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于2009年8月3日交付山西省原平监狱执行,于2009年8月28日调入阳泉监狱服刑,于2009年12月17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渠毓华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8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8月27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7月23日获监狱表扬五次;于2014年5月29日、2015年7月23日获监狱嘉奖二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罪犯渠毓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渠毓华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