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卫星、高艳等与袁汉芝、代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卫星,高艳,郑超美,袁汉芝,代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卫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郑卫星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超美,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海阔、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汉芝,女,195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森,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郑卫星、高艳、郑超美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卫星、郑超美及郑卫星、郑超美、高艳的委托代理人徐海阔,被上诉人袁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郑卫星、高艳、郑超美在二审中提供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及该街道宋圈村民委员会以及杨乐宏、刘安源出具的证据,证明郑卫星、高艳、郑超美之子溺水死亡的水沟系其村民代森家建房时曾取土挖一部分,该事实是否属实应进行查实;2、郑卫星、高艳、郑超美之子溺水死亡的水沟是否属公共场所所在位置;3、该水沟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属于谁,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美 荣审判员 郑 志 宏审判员 明 建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力伟(兼) 来源:百度搜索“”